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长春市科技局制定《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
《办法》共九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基金的管理职责、投资与立项、项目申报与遴选、投资运作与损失核销、风险控制、监督考核、容错机制与尽职免责以及附则。该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投长期的投资理念,以“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为主要投资方向,支持科研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引导新兴产业集聚。
《办法》明确,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运作方式,坚持市场化决策、专业化管理原则。基金由市科技局负责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行使审议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对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事项进行备案管理,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遴选确定等职责。
根据《办法》,基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分期设立。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光电信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现代农业、文创旅游及冰雪装备等行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如科技团队尚未设立企业,应在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六个月内完成设立。基金根据项目成熟度、先进性等分四档进行投资:10 万元(含)-20 万元(含)、20 万元-50 万元(含)、50 万元-70 万元(含)、70 万元以上,其中,70 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40%。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
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由基金管理机构经过项目遴选、项目初筛、专家评审等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11 年,即8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
《办法》全文下载地址:
http://kjj.changchun.gov.cn/sy/tzgg/202601/P020260126573659207297.pdf图片来源 | 东西南北杂志社
(声明:本平台所发内容仅作为信息传递之目的,版权归创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及时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