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9月1日施行,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发布时间:2024-08-17 发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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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提出“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等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据了解,该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

通知提出,要主动推送办理指引。税务机关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在“提速事中办理”方面

通知提出要细分不同场景,包括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分类处理涉税风险、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等举措。其中明确提出,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此外,通知还规定,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

通知明确,要持续跟踪辅导。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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