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鼓励央企预留采购份额支持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24-08-15 发布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
央企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央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同时,《指导意见》也要求央企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积极支持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产品入驻自有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渠道。
《指导意见》还提出,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央企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央企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图片来源|东西南北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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