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发布:应提名创造性贡献者和一线科技人员
发布时间:2023-12-16 发布来源:科技部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日前,科技部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称《提名办法》)。《提名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从总则、提名资格、提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突出提名导向方面,《提名办法》强调,应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应强调创造性贡献。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

在提高提名质量方面,《提名办法》提出,要合理控制提名规模。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机构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注重质量,好中选优,限额提名;适当提高专家提名条件。与前期试行阶段相比,提名专家资格条件没有变化,但专家联合提名的人数要求有所提高,同时严格回避条件,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完善提名程序。在加强学术把关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机构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在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相关要求方面,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压实提名者责任。规定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综合考虑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情况,按要求做好提名工作,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配合开展调查核实。

在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引导树立良好风气方面,《提名办法》要求明确监督机制。提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对提名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以及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对候选者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完善提名信用管理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提名工作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科技奖励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激励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是国家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的重要组成。2017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国家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2020年10月,国务院第三次修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提名制改革要求。提名制的实施,对于增强国家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研究制定新的《提名办法》,旨在切实把好评奖入口关,更好发挥国家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图片来源|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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