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长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印发《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申请条件、分配及支持方式等部分。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项目申请主体应为在长春市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
2.申请项目研究开发资助的主体,须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
3.申请主体及其负责人、项目主要研发人员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申请主体为企业的,其申请当年及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此外,在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市科技局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可与绩效评价同时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结果是拨付项目验收尾款的主要依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项目需提交内部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告。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的情形。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虚假承诺其他资金来源
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8.无正当理由,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70%
9.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管理办法》全文详见:http://kjj.changchun.gov.cn/sy/tzgg/202312/P020231207347336679251.docx
图片来源|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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