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28 发布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同时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上述规定及规则于发布之日实施。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业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得有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有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不得有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不得有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规定》,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

1.基金从业考试。

即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

2.资格认定。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3.从业经历认定。

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4.“学历认定+考核”。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5.“专项培训+考核”。

前期在“专项培训+考核”试点中已经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部分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临时从业资格到期并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后可申请将临时从业资格转为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注册登记规则》从四方面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

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投资经理等纳入了自律规则适用范围,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实施全口径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细化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

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

进一步明确机构在有关投资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流程办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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