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将调整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通知》提出,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通知》强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2、明确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的报告行为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自6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办法》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在系统中进行在法规条文中予以明确,确定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3、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运营者应当加强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将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境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办法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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